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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產建筑是否繳納營業稅,如何可以免稅
文章出處:http://www.xxmifeng.com/html/cjwt/70.html人氣: 發表時間:2014-11-05
問:前不久,朋友繼承了家里一處自建房屋,成為房屋產權人。請問,自建房產建筑是否要繳納營業稅,什么條件可以免稅?
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履行原房屋產權所有人的納稅義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暫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
這里需要予以正確理解的是,納稅人銷售自建住房涉及建筑業營業稅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兩部分,財稅〔2009〕111號和財稅〔2013〕62號中免征營業稅規定僅是針對銷售環節,自建環節所涉及建筑業營業稅并不免征。由于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法履行原房屋產權所有人的納稅義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暫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
這里需要予以正確理解的是,納稅人銷售自建住房涉及建筑業營業稅和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兩部分,財稅〔2009〕111號和財稅〔2013〕62號中免征營業稅規定僅是針對銷售環節,自建環節所涉及建筑業營業稅并不免征。由于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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