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本條是關于試點納稅人和征收范圍的基本規定。
試點納稅人,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在實際操作時應從以下兩方面來界定試點納稅人的范圍:
(一)試點納稅人應當是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試點地區指在上海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需要注意的是: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試點事項規定”)第二條有關規定,向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均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二)必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應稅行為,且應稅行為的范圍限于應稅服務,即: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即為試點納稅人,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根據本條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界定“單位”和“個人”的范圍:
(一)試點實施辦法所稱“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二)試點實施辦法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機構所在地應當在試點地區內,即在上海市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其他個人的居住地應當在試點地區內。
對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辦理,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三、對試點地區油氣田企業的特殊規定:
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執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試點事項規定。
《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自2009年1月1日執行以來,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規定為17%。油氣田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還包括油氣田企業持續重組改制繼續提供生產性勞務的企業,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氣田企業參股、控股的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勞務范圍包括:地質勘探、鉆井(含側鉆)、測井、錄井、試井、固井、試油(氣)、井下作業、油(氣)集輸、采油采氣、海上油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通訊、油田基本建設、環境保護、為維持油氣田的正常生產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勞務計15大項,具體解釋見《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所列附件《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收范圍注釋》。
對上述規定的理解重點在應稅服務范圍。因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與《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收范圍注釋》的勞務范圍并不一致,對于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發生涉及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勞務,如《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范圍注釋》中的第一項地質勘探、第九項油(氣)集輸及第十五項其他中的運輸、設計、提供信息、檢測、計量、數據處理、租賃生產所需的儀器、材料、設備等服務,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執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同時,因提供應稅服務的范圍為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服務,則提供勞務提供對象既包括油氣田企業之間提供,也包括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
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應將應稅服務與原生產性勞務取得的經營收入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本條是關于單位采用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納稅人確定的具體規定。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方面來把握:
一、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包經營企業是指發包方在不改變企業所有權的前提下,將企業發包給經營者承包,經營者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按合同分享經營成果的經營形式。
(二)承租經營企業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方將企業租賃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在租賃關系終止時,返還所租財產。
(三)掛靠經營
掛靠經營是指企業、合伙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與另外的一個經營主體達成依附協議,然后依附的企業、個體戶或者自然人將其經營的財產納入被依附的經營主體名下,并對外以該經營主體的名義進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
二、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的納稅人的界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二)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本條是關于試點納稅人分類、劃分標準的規定。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試點納稅人分類
按照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管理模式,對增值稅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在本次增值稅改革試點中,仍予以沿用,將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及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為主要標準。其計稅方法、憑證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區別對待。
二、試點納稅人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
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抵扣的制度,需要試點納稅人有健全的會計核算,能夠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在試點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確定上,充分考慮原有營業稅納稅人規模較小、會計核算及納稅申報比較簡單的現狀,為了穩步推進增值稅改革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暫定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以下。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隨著試點工作的開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試點工作的需要,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減、免稅銷售額、提供境外服務銷售額以及按規定已從銷售額中差額扣除的部分。如果該銷售額為含稅的,應按照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
(一)對于試點地區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的自開票納稅人,無論其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否達到500萬元,均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試點事項規定
(二)試點地區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的納稅人,其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事項規定
三、試點納稅人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特別規定
試點納稅人中的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現實生活中,一個自然人可能偶然發生應稅行為,銷售額也可能很高,但如果一律要求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就將大大擴大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范圍,同時要求每個自然人都按照一般納稅人的申報方法去申報繳納增值稅也不現實。因此,為保持稅制簡化,有必要明確其他個人仍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另外,本條規定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也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即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選擇試點納稅人類型。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本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本條是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會計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條重要標準。實踐中,很多小規模納稅人建立健全了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滿足了憑發票注明稅款抵扣的管理需要。這時如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依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二、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例如,有專職或者兼職的專業會計人員,能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總賬和有關明細賬進行會計核算;能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能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真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
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一般是指能夠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及其他稅務資料,按期申報納稅。是否做到“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由小規模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認定。
除上述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還須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等其他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條是關于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條件以及國家對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必須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除特別規定的情形外,試點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未主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應稅服務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按照試點事項規定,本市的標準為500萬元。
三、“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含義是,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可以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四、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2011年年審合格的公路、內河貨運自開票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與現行增值稅的征收原則不同,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而且因現行海關管理對象的限制,即僅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各類勞務尚未納入海關管理范疇,對涉及跨境提供勞務的行為,將仍由稅務機關進行管理。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均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試點事項規定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如果在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試點事項規定
三、理解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時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如果設立了經營機構,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首選扣繳義務人是境外納稅人的境內代理人,如果在境內沒有設立代理人的,則以應稅勞務的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如果不履行扣繳義務,則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應稅服務項目需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按原有出具《稅務證明》的有關業務操作流程辦理。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試點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本條是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試點納稅人,可以視為一個試點納稅人合并納稅的規定。
合并納稅的批準主體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辦法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本條是關于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的規定,試點實施辦法所稱應稅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業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對有償的理解
(一)有償是確立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行為是否繳納增值稅的條件之一。
(二)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貨幣和貨物都比較好理解,對于有償的范圍界定將直接影響一項勞務是否征稅的判定。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二、非營業活動排除在應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之外的原因:
(一)稅制設計的合理性。由于非營業活動中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特殊性,不宜列入應征增值稅應稅服務范圍。
(二)非營業活動本身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非營業活動一般是為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需要或自我提供服務。
(四)將非營業活動排除在應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之外有利于防范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完善稅收制度。
三、非營業活動的具體內容
本條對非營業活動作出了明確解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1、主體為非企業性單位
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2、必須是為了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不是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應屬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征增值稅的勞務范圍。
3、所獲取收入的性質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這里所指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雖然發生有償行為但不屬于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征收范圍,即自我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對于這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只有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務才不繳納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核心在于員工身份的確立,關鍵在于如何劃分員工和非員工。
(1)員工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是這樣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巳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也規定“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財稅〔2007〕92號文件的規定看,員工應該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支付其社會保險。
2.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應稅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應限定為其提供的職務性勞務。
前面我們介紹了員工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但并不是說只要具備了員工的條件,對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務都不征稅,例如員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為本單位運輸貨物收取運費等,對這些情況如果不征稅,相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公平,因此我們認為,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務不征稅應僅限于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職務性勞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即使發生有償行為,不屬于應征增值稅的勞務范圍。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包括兩點主要內容
一、對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所稱的“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的來把握:
(一)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都屬于境內應稅服務,即屬人原則。
這就意味著,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無論是否發生在境內、境外都屬于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對于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境外勞務是否給予稅收優惠,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作出規定。
(二)只要應稅服務接受方在境內,無論提供方是否在境內提供,都屬于境內應稅服務,即收入來源地原則。
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包括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含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應稅服務)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
二、對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作出的例外規定,理解本條要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必須完全發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費
本條款對完全發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理解,主要包含三層意思:
1.應稅服務的提供方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
2.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接受應稅服務;
3.所接受的服務必須完全發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費(包括提供服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務的開始和結束均在境外【含中間環節】)。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本條款的出租有形動產作出的例外規定,關鍵在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主要包含兩個層面的意思:
1.有形動產本身在境外;
2.有形動產完全在境外使用,這就要求有形動產使用的開始和結束均在境外(含中間環節)。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其他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情形將專門另行發文專門作出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試點事項規定中對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服務代扣代繳稅款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以接受方或者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或者受讓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按辦法規定進行代扣代繳。那么對于在試點地區的所有企業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在境內發生的應稅服務應按試點實施辦法代扣代繳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同時,在本條中對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情況進行了明確。即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應稅服務不屬于境內勞務。現行的營業稅政策中對境內外劃分主要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稅[2009]111號文。對于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營業稅的勞務進行了列舉,未列舉的勞務應征收營業稅。試點實施辦法實行后,對于試點地區企業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應稅服務(不限于111號文中列舉的勞務,如:咨詢勞務)則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具體規定,對于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視同其提供了應稅服務,理解本條需把握以下內容:
為了體現稅收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將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同等對待,全部納入應稅服務的范疇,體現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時,將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排除在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之外,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本條是對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適用稅率為增值稅基本稅率17%。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適用稅率為增值稅基本稅率17%。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二) 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本條是對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適用稅率為11%。
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業服務征稅,適用稅率為11%。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承租方負擔的業務。
(三) 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本條是對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
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適用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本條是對應稅服務零稅率的規定。對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意味著應稅服務能夠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從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務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為本市現代服務業的深入發展和走向世界創造了條件。對于調整完善我國出口貿易結構,特別是促進服務貿易出口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
本條是對增值稅征收率的規定。
征收率是指應稅服務在某一征稅環節的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的比率。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征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如有符合規定的特定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3%。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情況下,一般納稅人基本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即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差額作為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即按照銷售額與征收率的乘積作為應納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納稅人部分特定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來計算征收增值稅。
特定項目是指: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在一般計稅方法下,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和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采用一致的計稅方法。即按照本實施辦法的第十八和第十九條進行計算。
本條所稱特定應稅服務是指第十四條條文解釋中所述的特定項目。一般納稅人如果提供了特定應稅服務,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來計算征收增值稅。但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對于同一項特定應稅服務,可自行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還是按簡易計稅方法征收,一旦選定后,36個月內不得再調整計稅方法。
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方法比較簡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具體計算方法在本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本條款規定了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向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中國境內的扣繳稅款問題。
1. 本條款適用于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向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且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情況;
2. 范圍限定于提供應稅服務,提供非試點范圍勞務不在本條規定的范圍內;
3. 對接受應稅服務方支付價款為含稅價格,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轉換為不含稅價格;
4. 在計算應扣繳稅款時使用的稅率應當為所發生應稅服務的適用稅率,不區分試點納稅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
如境外公司為試點地區納稅人A提供系統支持、咨詢服務,合同價款106萬元,該境外公司在試點地區有經營機構,則該經營機構應當扣繳的稅額計算如下:
應扣繳增值稅=106萬÷(1+6%)*6%= 6萬元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本條規定了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目前我國采用的是購進扣稅法,也就是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按照銷售額支付稅款(構成進項稅額),在銷售貨物時也按照銷售額收取稅款(構成銷項稅額),但是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這樣就相當于僅對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增值部分征稅。當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目前的做法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如某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2012年3月取得交通運輸收入111萬元(含稅),當月外購汽油10萬元,購入運輸車輛20萬元(不含稅金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的聯運支出50萬元(不含稅金額,試點地區納稅人提供,取得專用發票)。
該納稅人2012年3月應納稅額=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萬元。
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項稅額是增值稅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從上述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它是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稅率的乘積,也就是整體稅金的概念。在增值稅的計算征收過程中,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會出現和使用銷項稅額的概念。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確定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時,可能會遇到一般納稅人由于銷售對象的不同、開具發票種類的不同而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計算銷售額。
本條對應稅服務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有一定影響。應稅服務原征收營業稅時,納稅人根據實際取得的價款確認營業收入,按照營業收入和營業稅率的乘積確認應交營業稅。在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后,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含稅銷售額,先進行價稅分離后變成不含稅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再根據不含稅銷售額與稅率之間的乘積確認銷項稅額。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部分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以后,對于營業稅納稅人最大的變化就是,取得的發票或合法憑證從原有的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變為了增值稅扣稅憑證(即進項稅額)。同時,現行稅法對增值稅扣稅憑證規定了認證抵扣期限。納稅人不僅要注意票據憑證發生了變化,而且要注意會計核算也發生了變化。基于本條,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變化,納稅人應按時合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抵扣。
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有三方面的意義:(一)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涉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二)產生進項稅額的行為必須是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接受應稅服務;(三)支付或者負擔的進項稅額是指支付給銷貨方或者購買方自己負擔的增值稅額。
對納稅人會計核算而言,部分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后,其核算進項稅額的情況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在原會計核算下,試點納稅人取得的票據憑證,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在新會計核算下,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發票注明的價款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營業成本),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二十二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本條所稱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四)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本條是對納稅人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進行了列示:
(一)從貨物銷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為加強增值稅抵扣管理,根據增值稅的特點設計的,專供一般納稅人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種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抵扣。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根據當前稅法規定,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是由海關代征的,試點納稅人在進口貨物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需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并從海關取得完稅證明,其取得的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可申報抵扣。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報關進口之日起180天內進行抵扣。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目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是免征增值稅的,其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也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零散經營的農戶,應由收購單位向農民開具收購發票。上述三種憑證也能作為進項稅額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扣除。
(四)接受交通運輸勞務,按照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或者試點地區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含建設基金,下同)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主要有以下情況:1、從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開具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包括由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專用發票),受票方可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從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按照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適用11%的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從事交通運輸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試點納稅人,也有扣額的規定。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應由代理人或境內接受勞務的試點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本實施辦法扣繳應稅服務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扣繳義務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
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增值稅征收管理中,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是否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以增值稅扣稅憑證作為依據的。因此,本條對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做出了規定,即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主要是為了督促納稅人按照規定取得扣稅憑證,提高稅法遵從度。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稅扣稅憑證由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調整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新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主要用于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發生的抵扣情況。
(二)試點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且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計算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試點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試點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且在2012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但其中有兩個例外:一是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由于鐵路運輸勞務目前尚未納入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因此鐵路運輸勞務還是按照原有的營業稅管理辦理征收營業稅,同時使用鐵路運輸單據。鐵路運輸單據按照運輸費用金額和扣除率之間的乘積計算扣除。二是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目前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試點納稅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簡稱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備查,對試點納稅人無法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某試點地區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購汽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為10萬元,該納稅人于2012月5月28日認證,并與認證當月抵扣。(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期限是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即認證的最晚期限為2012年6月28日)。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
(五)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本條規定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種類。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服務、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二)雖然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但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損失包括貨物丟失、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管理不善損失。這些非正常損失是由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導致征稅對象實體的滅失,為保證稅負公平,其損失不應有國家承擔,因而納稅人無權要求抵扣進項稅額。這里所指的在產品,是指仍處于生產過程中的產品,與產成品對應,包括正在各個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和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者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產成品,是指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并驗收入庫,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三)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般意義上,旅客運輸勞務主要接受對象是個人。對于一般納稅人購買的旅客運輸勞務,難以準確的界定接受勞務的對象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之所以不允許抵扣,主要是考慮它們的用途是多樣的。以小汽車為例,它的用途可以是接送單位人員上班,也可以是臨時裝運貨物往來于車間。這些用途,有些屬于貨物生產環節的一部分,可以抵扣,有些是屬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得抵扣。總的來說,其具體用途是難以劃分清楚的。原則上將應當對于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抵扣政策,但這不僅將稅制變得復雜,還將帶來偷稅漏洞,增加稅收管理難度。在這種情況下,稅制的基本原則應從政策上減少劃分的困難,從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不是在管理上制定詳細的劃分措施。因此,考慮到這些物品的消費屬性更明顯,本條明確規定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不得抵扣。
(五)交通運輸服務已經作為改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交通運輸服務按照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購進的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工具可以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第二十五條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費用。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本條是對非應稅項目以及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等情況的解釋:
(一)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增值稅條例中的一個概念,它是相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個概念。在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中,非增值稅應稅服務項目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征收范圍的勞務。部分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后,進一步縮小了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范圍。部分應繳營業稅的服務業項目成為非增值稅應稅服務。
(二)通常我們對于用途難以劃分的貨物采用應稅產品銷售額的方式來劃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后,和貨物的抵扣范圍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固定資產使用用途是可變的,比如:一臺車床,既可以用來生產免稅軍品,也可以用來生產應稅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沒有絕對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對固定資產的抵扣作出專門的解釋。按照本條的規定,只有那些專門用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或者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項目,包括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該項固定資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那么即便它同時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上述項目進項稅額本來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該項固定資產的全部進項稅額都是可以抵扣的。
(三)固定資產是從會計核算角度對某一類貨物的概括性稱呼,其本質仍然是貨物,但在具體的判斷上,對固定資產的分類容易產生爭議。為此,目前對固定資產規定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此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固定資產范圍的界定問題。
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稅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本條規定了兼營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而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的劃分公式。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在納稅人現實生產經營活動中,兼營行為是很常見的,經常出現進項稅額不能準確劃分的情形。比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電力。但同時也有很多進項稅額時可以劃分清楚用途的,比如領用的原材料,由于用途是確定的,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也就可以準確劃分。通常來說,一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財務核算制度是比較健全的,不能分開核算的只是少數產品,但如果存在兼營行為,就要將全部進項稅額均按照這個公式換算,不考慮其他可以劃分用途的進項稅額,使得少數行為影響多數行為,不夠公允。因此,本條的公式只是對不能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再按照公式進行換算,這就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現象,兼顧了稅收管理與納稅人自身核算的兩方面要求。
(二)按照銷售額比例進行換算是稅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與此同時還存在很多具體的劃分方法。一般情況下,按照銷售額的比例劃分是較為簡單的方法,操作性很強,也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操作。
(三)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對于納稅人而言,進項稅額轉出是按月進行的,但由于年度內取得進項稅額的不均衡性,有可能會造成按月計算的進項轉出與按年度計算的進項轉出產生差異,主管稅務機關可在年度終了對納稅人進項轉出計算公式進行清算,可對相關差異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本條規定了納稅人進項稅額扣減的問題,并確定了扣減進項稅額應按當期實際成本的原則。
(一)本條規定針對的是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不包括尚未抵扣進項稅額的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此三者的進項稅額應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換算公式來扣減進項稅額,而不能按照實際成本來扣減。
(二)由于經營情況復雜,納稅人有時會先抵扣進項稅額,然后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例如將購進貨物申報抵扣后,又將其分配給本單位員工作為福利。為了保持征扣稅一致,就必須規定相應的進項稅額應當從已申報的進項稅額中予以扣減。對于無法確定的進項稅額,則統一按照當期實際成本來扣減。
(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扣減進項稅額的計算依據不是按該貨物、應稅服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原來的進價,而是按發生上述行為的當期實際成本計算。實際成本是企業在取得各項財產時付出的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是相對于歷史成本的一個概念。
如試點地區某運輸企業2012年1月購入一輛車輛作為運輸工具,車輛不含稅價格為3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款為5.1萬元,企業對增值稅發票進行了認證抵扣。2013年12月,由于經營需要,運輸企業將車輛作為接送員工上下班工具使用。車輛折舊期限為5年,采用直線法折舊。該運輸企業需將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實際成本進行扣減,扣減的進項稅額為5.1÷5×3=3.06萬元。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本條是對納稅人扣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規定。這一條款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從銷售方的角度看,發生服務中止或折讓時,計算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減少,因此可以扣減自己的銷項稅額,減少納稅義務。而從購買方的角度看,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或折讓時對方應納增值稅減少,相應要扣減自己的進項稅額。這樣做,可以保證銷貨方按照扣減后的稅額計稅,購買方同樣按照扣減后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避免銷售方減少了銷項稅額但購買方不減少進項稅額的情況發生,保證國家稅款能夠足額征收。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為了加強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的管理,防止他們利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兩種不同的征稅辦法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實施辦法制定了一項特殊的制度。對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對試點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要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項措施是一項帶有懲罰性質的政策,其目的在于防止納稅人利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不同的征稅辦法少繳稅款。此外,本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了會計核算不健全的情況,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第三節 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本條所稱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為3%。為了平衡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稅負,對簡易計稅方法規定了較低的征收率,因此簡易計稅方法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一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本條具體規定了簡易計稅方法中如何將含稅銷售額轉換為不含稅銷售額。和一般計稅方法相同,簡易計稅方法中的銷售額也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稅額。
如某試點企業某項交通運輸服務含稅銷售額為103元,在計算時應先扣除稅額,即103÷(1+3%)=100元,用于計算應納稅額的銷售額即為100元。則應納增值稅額為100×3%=3元。
和原營業稅計稅方法的區別:
原營業稅應納稅額=103×3%=3.09元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適用對象:一般納稅人提供特定應稅服務;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當納稅人提供的是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并收取價款后,由于提供服務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合理原因發生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銷售額給接受方的,所退的款項可以在退款當期扣減銷售額。如果退款當期銷售額不足扣減,多繳稅款的剩余部分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實際申報時,發生多交稅款的剩余部分從應納稅額扣減情況的,納稅人可以從當期銷售額中扣額來實現。
如某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僅經營某項應稅服務,2012年1月發生一筆銷售額為1000元的業務并就此繳納稅額,2月該業務由于合理原因發生退款。(銷售額皆為不含稅銷售額)
第一種情況:2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5000元
在2月的銷售額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2月最終的計稅銷售額為5000-1000=4000元,2月交納的增值稅為4000×3%=120元。
第二種情況:2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600元,3月該應稅服務銷售額為5000元
在2月的銷售額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2月最終的計稅銷售額為600-600=0元,2月應納增值稅額為0×3%=0元;2月銷售額不足扣減而多繳的稅款為400×3%=12元,可以從以后納稅期扣減應納稅額。3月企業實際繳納的稅額為5000×3%-12=138元。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本條款是對應稅服務的銷售額的范圍確認。
價外費用具體包括項目范圍的問題,在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價外費用包括的項目都做了詳盡的列舉;但考慮到實際業務性質的復雜性,可能存在列舉不盡的情況,本條款做了兜底性規定條款,同時保留了原條例中對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范疇的規定。
根據稅改方案的設計原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應盡量不增加納稅人稅收負擔,因此對于原來可以營業稅差額征稅的納稅人,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計算銷售額時進行扣除。在試點事項規定中,對納稅人扣除銷售額的問題進行了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符合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征稅規定、且在2012年1月1日前未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也可扣減銷售額。
二、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外匯支付憑證、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三十四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本條款確定了銷售額的計量單位的基本原則。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是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要求和體現,也是國家主權的體現。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是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的細化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屬于原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項目的,如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需按照上述規定人民幣折合率確定銷售額。
原增值稅和營業稅條例細則中對“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均確定為“1年內不得變更”,在本條款中規定為“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由于納稅人習慣于會計年度或企業財務年度的概念,可能會在此“1年”的概念上有所混淆,明確提出“12個月”更加直觀的告訴納稅人,方便其理解操作。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本條規定了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內從事兼營行為的稅收處理方法。與原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營同一稅種中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項目應按不同項目分開核算。如果未分別核算,根據具體情況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本條規定了兼營應稅服務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稅收處理方法。與原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營不同稅種的項目應分別核算,對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應稅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試點事項規定中提出了混業經營的概念,與上述兼營的情況有所不同,具體是: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原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中對于混合銷售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在今后營業稅全面改征增值稅后,由于對貨物和現營業稅應稅勞務都征收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概念也隨之消失。雖然混合銷售的概念消失,但對實際業務中,同一交易行為含2個以上稅率或征收率的情況,在試點實施辦法和試點事項規定中采用兼有的概念進行描述。
在試點過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營業稅應稅勞務都納入試點增值稅應稅范圍,所以在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剩余未納入試點范圍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混合銷售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這一規定是為了使納稅人能夠準確核算和反映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將分別核算作為納稅人減免稅的前置條件。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不得實行免稅,減稅。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對于應稅服務而言,接受應稅服務方如果對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滿意的話,有可能會存在以下情況:1、接受方對應稅服務不滿意,要求提供方在收取款項是提供折扣;2、接收方對應稅服務不滿意,要求提供方部分退款;3、接收方對應稅服務不滿意,要求中止勞務。
本條是對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發生退款等情形而扣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以及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這一條款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從銷售方的角度看,發生退款時,計算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減少,因此可以扣減自己的銷項稅額,減少納稅義務。而從購買方的角度看,發生退款時對方應納增值稅減少,相應要扣減自己的進項稅額。這樣做,可以保證銷貨方按照扣減后的稅額計稅,購買方同樣按照扣減后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避免銷售方減少了銷項稅額但購買方不減少進項稅額的情況發生,保證國家稅款能夠足額征收。
本條開具紅字發票才能扣減銷項稅額的規定,包括幾個含義:
(一)納稅人發生銷售行為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果需要扣減銷項稅額,其條件是必須正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否則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減增值稅額。
(二)納稅人開具紅字發票是有限制條件的,只有在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開具,不能由納稅人任意開具。這些情形包括發生退款和開票有誤,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許開具的。
(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遵循相關審批程序才能開具。具體開具辦法主要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納稅人只有依照稅務機關的相關政策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本條款是引用原折扣額抵減應稅銷售額的規定,即折扣是否能沖減銷售額關鍵在于是否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試點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可以參考國稅函[2010]56號文件規定,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 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第四十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本條款的變化點在于增加了“提供應稅服務價格明顯偏高”“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情況的規定,對原條例僅對價格偏低情況加以規范的情況進行補充,防止稅改后由于存在扣額法計算銷售額出現征管漏洞。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借鑒了國際上反避稅條款的相關概念,對可能存在的以獲取稅收利益而非正常商業目的為唯一或者主要目標的行為進行限制,體現了公平稅負的原則。這里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可以理解為主要目的在于獲得稅收利益,這些利益可以包括獲得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可以包括增加返還、退稅收入,可以包括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款項等稅收收益。
成本利潤率本市暫定為10%。
第五章 納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一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本條是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原則的規定,針對應稅服務的特點,主要采納了現行營業稅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并結合了現行增值稅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對應稅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予以明確,主要變化是在原先營業稅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礎上增加了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的規定。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應稅服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于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即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以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準,購買方在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后,即便是尚未向銷售方支付款項,但卻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去抵扣稅款,這時如果再強調銷售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的話,則會造成稅款征收上的脫節,即一邊(指銷售方)還沒開始納稅,一邊(指購買方)卻已經開始將稅務機關未征收到的稅款進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屬于商事憑證,征稅原則應當保持一致。所以,為了避免此類稅款征收脫節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同時保證征稅原則的一致性,本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的含義
本條規定所稱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服務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理解本條規定,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收到款項不能簡單地確認為應稅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以提供應稅服務為前提。
(二)收訖銷售款項,是指在應稅服務開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項,包括在應稅服務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應稅服務提供前收到的款項不能以收到款項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稅服務提供前收到的款項,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三、提供應稅服務并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簽訂書面合同并且有明確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同時也考慮到防止納稅人為了規避稅收條款,延緩繳納稅款的問題。
四、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并收取預收款的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租賃業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就是說,對納稅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應以收到租金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實行按月分攤按月繳納營業稅的方法,此條規定與現行營業稅關于租賃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
本條所稱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是指《范圍注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的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五、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除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無償提供應稅服務的特點是不存在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情況,故將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六、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本條第四款規定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扣繳義務的存在是以納稅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同時也方便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有必要使扣繳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銜接。所以本條第四款規定,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與現行增值稅、營業稅相關規定一致。
1.試點地區甲運輸企業2012年1月4日接受乙企業委托運送一批物資,運費為100萬元(不含稅),甲企業2012年1月6日開始運輸,2月2日抵達目的地,期間2012年1月7日收到乙企業運費50萬(不含稅),2012年1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不含稅),2012年2月10日收到運費30萬元(不含稅),試問,甲企業1月份銷售額為多少?
分析:甲企業1月6日開始運輸,說明已經開始提供運輸勞務,那么對其2012年1月7日收到乙企業運費50萬元(不含稅),2012年1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不含稅)均根據本條規定應將收到款項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不是等到運輸勞務提供完成(2月2日抵達目的地),因此甲企業1月份銷售額為50萬元+20萬元=70萬元(不含稅)。
2.試點地區甲企業2012年2月5日為乙企業提供了一項咨詢服務,合同價款200萬元(不含稅),合同約定2012年2月10日乙企業付款50萬元(不含稅),但實際到2012年3月7日才付。試問甲企業該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分析:對這種情況,雖然該企業收到款項的時間在2012年3月7日,但由于其2012年2月5日開始提供咨詢勞務,并約定2012年2月10日要付款50萬元(不含稅),根據本條規定,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其50萬元(不含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2年2月10日,而非2012年3月7日。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納稅地點,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向征稅機關申報納稅的具體地點。它說明納稅人應向哪里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以及哪里的征稅機關有權進行稅收管轄的問題。目前,稅法上規定的納稅地點主要是機構所在地,居住地等。
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是實踐中一直沿用的概念,主要是看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狀況,是否在主管稅務機關登記注冊。本條規定對固定業戶、非固定業戶以及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進行明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稅收屬地管轄原則,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一般性規定。這里的機構所在地往往是指納稅人的注冊登記地。如果固定業戶存在分支機構,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在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單位和個人在試點地區提供應稅勞務的,應該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單位和個人在非試點地區,應該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由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并未全面推開,僅在試點地區的部分行業進行,許多總分機構會面臨一方繳納增值稅,一方繳納營業稅的情況。 二、非固定業戶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在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試點地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辦法規定的增值稅;未申報納稅的,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為非試點地區的,由非試點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補征營業稅。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非固定業戶在非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
按照以上原則,其他個人因未辦理稅務登記,應作為非固定業戶處理,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外省市其它個人在本市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不再考慮向其居住地或運輸車輛車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應在本市繳納增值稅。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對于扣繳義務人,為方便扣繳義務人,促使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本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計算期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據以計算解繳稅款的期間,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按次計算,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次數作為納稅計算期。第二種是按期計算,以發生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一定期間作為納稅計算期。具體的納稅計算期,通常是在辦理稅務登記以后由稅務機關根據其稅務登記的情況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分別核定。就大多數納稅人而言,納稅計算期一般為一個月,少數經營規模和應納稅額較大的納稅人,可以將一日、三日、五日或十五日作為一個納稅計算期;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第六章 稅收減免
第四十四條 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我國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減免、減征稅款、即征即退(稅務部門)、先征后返(財政部門)等方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以下簡稱試點過渡政策)中,規定了免征、即征即退兩種方式。
一、免征的規定
直接免稅是指對提供應稅服務的某個環節或者全部環節直接免征增值稅。納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提供免稅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按照試點過渡政策,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撒農藥服務。
(四)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七)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八)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十)隨軍家屬就業 。
(十一)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十二)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十三)失業人員就業。
二、即征即退的規定
即征即退是由稅務機關先足額征收增值稅,再將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稅稅款由稅務部門定期退還給納稅人。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照常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按照試點過渡政策,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放棄免稅的規定
免稅是稅法賦予某一特定行業納稅人減免應納稅的一項權利,根據增值稅征扣稅一致的原理,納稅人享受免稅,其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不再計算銷項稅額,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因此如果增值稅的免稅只是針對特定環節的納稅人,這種免稅將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考慮到免稅屬于國家對納稅人給予的一種優惠,從法治公平意義角度上講,納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有必要在法規中明確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的權利。
要理解本條規定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減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
(二)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服務以及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十五條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 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理解此條規定,我們應同時注意如下幾方面問題:
一.適用范圍: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僅限于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銷售額的確定
增值稅起征點所稱的銷售額是指小規模納稅人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不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計算銷售額的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三. 與起征點相關的征免稅規定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起征點不同于免征額,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市具體起征點金額近期將會出臺。
假設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20000元,某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本月取得交通運輸服務收入20000元(含稅),該個體工商戶本月應繳納多少增值稅?
分析:因為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20000元,該個體工商戶本月交通運輸服務不含稅收入為20000÷(1+3%)=19417.48元。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未達到起征點,因此對該部分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條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服務原應征收營業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現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應稅服務的增值稅也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在滿足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對應稅服務出口設定的有關條件后,免征其出口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對實際承擔的增值稅稅收負擔(進項稅額),待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具體規定后,再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在增值稅的實際操作中,鑒別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是否屬于進項稅額,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為依據的。因此,本條針對接受應稅服務對象的特點規定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兩種情形。
第五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其自身不具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該法。因此,《實施辦法》中應稅服務的征收管理也應適用該法。
同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該類納稅人的征收管理按照現行的增值稅有關規定執行。
試點事項規定:
一、跨年度租賃合同問題
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二、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延續問題
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本次試點納稅人有一部分是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較好的會計核算基礎,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比較熟悉,但本次納入試點的主體企業是原營業稅納稅人,會計基礎相對較弱,對營業稅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要將原來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會計核算方式調整為增值稅的核算方式,根本上應由財政部牽頭修訂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條款后下發執行。當前,為適應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的現實需要,對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相關業務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機構所在地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其他個人。
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規定
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三)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
(四)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對于試點地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增值稅應稅交易范圍注釋》所列項目;對于非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其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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