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 稅有關問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簡化出口企業報送的資料,為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提供便利。
1.明確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不再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但為了保證退稅準確,要求《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企業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明確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核銷時,由于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缺失等原因,按規定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不用再提供向報關海關查詢情況的書面說明。
3.明確出口企業不再填報《出口企業預計出口情況報告表》。
(二)明確委托出口的貨物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仍實行《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管理,其他委托出口的貨物,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需要提供《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三)進一步明確細化了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企業,在申報免抵退稅時,需填報的報表。明確了該類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原始憑證留存企業備查,并規定了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進行抽查。
(四)明確了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申請辦理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的期限。對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明確應由委托方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五)重新明確了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出口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時,需提供的資料。
(六)考慮到從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特殊性,為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去”,明確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在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退稅的,其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可不評定為三類。
二、《公告》的執行時間
除《公告》第四條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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